作者:张志洲 北京外国语大学公共外交研究中心研究员
40年前的1971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并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不仅是中国参与国际制度和“融入国际社会”的重大突破,也是中国自近代被“边缘化”之后重新返回世界舞台的一个重要标志。由于在制度设计上,联合国宪章将实现其“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宗旨的重任主要交给了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中国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地位、尤其是所拥有的否决权,对于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维护就举足轻重。
然而,在安理会所有五大常任理事国中,中国以习惯性地投弃权票而“著名”,使用否决权的次数最少,仅有7次。即使算上1955年蒋介石政权对蒙古加入联合国议案动用了否决权,也仅为8次。
简要分析这8次否决票情况,其中直接出于维护中国自身领土主权利益的有三次,即除了1955年的这次外,分别为新中国代表于1997年1月10日否决了关于危地马拉的决议草案、1999年2月25日否决了关于马其顿的决议草案,这后两次都因对象国与中国台湾的关系问题;直接涉及中国自身地缘政治利益为两次:1972年8月25日否决了孟加拉入联议案(因为当时孟加拉的独立尚未得到巴基斯坦的承认),2007年1月12日否决了美、英等国关于缅甸问题的议案。
另三次才算得上是出于地区或世界的和平与安全考量,即1972年否决了英国等关于中东地区巴勒斯坦和阿拉伯国家的修正案,2008年否决了美、英等关于津巴布韦的决议草案,2011年10月4日否决了美、英等对叙利亚问题的决议草案。这种状况固然体现了中国“少用、慎用”否决权的原则及其背后对于国际政治中权力和利益关系的综合考量,但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中国对于联合国宪章精神以及安理会否决权职能在政治学意义上认识的不足。
事实上,安理会的制度设计最典型地体现了联合国所具有的国际关系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相互交错、国际正义和国际秩序两大价值追求难以完全兼容的矛盾特征。
一方面,《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这一序言的要点在于人权与自由价值、国际正义、国家平等原则和国际法信念,是理想主义国际关系思想的一个绝好版本。后文又有“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等相关阐述。而另一方面,《联合国宪章》又将主权国家原则确认为首要的国际法准则,从而确立了普世的现代国际政治体系,并明确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尤其是在追求大小国家一律平等的同时却将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寄托于几个大国强国——因而设置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制度。这就体现了不折不扣的国际关系现实主义。
概括而言,宪章中的理想主义表明的是对“国际正义”,即今天人们所说的包括人权、自由、善治(如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在内的价值追求,其核心是人权;而宪章中以主权原则为核心的现实主义则为建立合理可行的国际秩序奠定了基石。很显然,在现实世界中,国际秩序的状况主要取决于主权国家大小差异所形成的权力结构,往往不公正不合理,因而使对国际正义的追求难以实现。尽管如此,如果一个安理会成员国,只是看到现实主义的主权原则和权力与利益关系原则,而忽视了国际正义的承担,无疑是违背《联合国宪章》精神的。
安理会的设置,虽然直接目标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但作为联合国的一个核心机构,终究是以实现国际正义或宪章序言所昭示的“普世价值”为根本目的的,可以说,世界和平与安全本身也只是实现国际正义的中介。安理会的设置一方面反映了“大国合作、管理世界”的意愿,另一方面通过授予五大常任理事国否决权而赋予它们对自身利益的一种特殊保护机制,为大国之间的分庭抗礼提供了制度基础。这种深刻的矛盾,与其说是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不如说是人类社会在既要追求国际正义又要追求国际秩序时的无奈。在这里,五大常任理事国本身的政治意愿成为了国际正义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的关键。不忘追求国际正义的宪章理想,应该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根本的价值所在。对于中国而言,这一点意味着大国权利,但更多的意味着基于“普世价值”之上的国际责任。
冷战后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价值观”重新回到国际政治中一个重要位置上来,但不同于《联合国宪章》里提到的精神,西方的民主制度被当成首要的价值了。而在《联合国宪章》里,压根儿找不到“民主”一词。冷战终结的效应尚未终结,全球化又深入发展,在这两股力量的长期作用之下,原来的“第三世界”发生了深度分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原先一些具有第三世界标本意义的革命性国家(如朝鲜、利比亚等)不管在政治地位还是在经济发展上都被严重边缘化了,有的甚至成了西方眼中的“流氓国家”。国际政治秩序和国际价值观念都在一种更纷乱复杂的环境中发生着变迁和重构,原先第三世界地域的国际热点事件仍将层出不穷,联合国安理会维护世界或地区和平与安全的责任也更加多样化了。与此同时,国际权力结构变化提出了安理会合理改革的议题。所有这些因素,构成了中国在安理会决策的复杂背景,在今后,如何用好中国在安理会中的否决权,关键在于更好地权衡以人权为核心的国际正义与以主权为核心的国际秩序之间的关系,既践行《联合国宪章》中的理想主义,又为中国的和平发展和崛起构建安全保障。